宋人顧文薦《負暄雜錄》云:「中興渡江,有邵成章提舉後苑,號邵局,襲徽宗遺制置窯,於修內司造青器,名內窯。澄泥為範,極其精緻,油色瑩澈,為世所珍」。《垣齋筆衡》的內容與此基本相同,將「襲徽宗遺制」記為「襲故京遺制」。二書明確將南宋早期「襲故京(徽宗)遺制」設立的官窯稱為內窯。
《負暄雜錄》將北宋朝廷設立的窯稱為「官窯」,將南宋中期後朝廷設立於郊壇下的窯亦稱「官窯」,其曰:「後郊下別立新窯,亦曰官窯,比舊窯大不侔矣。餘如烏泥窯、餘姚窯、續窯,皆非官窯比」。從上下文意來看,這裡的「舊窯」指的是「極其精緻,油色瑩澈」的內窯,而「烏泥窯、餘姚窯、續窯,皆非官窯比」中的「官窯」,分明是暗指內窯,而絕不是「比舊窯大不侔」的「新窯」─郊壇下官窯。這處「襲故京遺制」設置的燒造宮廷用瓷的窯為何不稱「官窯」而稱「內窯」呢?
有學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是這處窯系由臨安府設立和管轄,在性質上與北宋時朝廷設立的官窯不同,因而被巧妙地稱作內窯。內窯的「內」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大內、皇宮。《古今韻會舉要》曰:「天子宮禁謂之內」。二是指裡面,表方位,與「外」相對。《廣雅·釋言》曰:「內,裡也」。「內窯」也是相對於都城之外承燒宮廷用瓷的窯而言。即「內窯」不是「修內司窯」的簡稱。
值得注意的是,《負暄雜錄》中「邵成章」是誤記,邵局的統領者為「邵諤」,元人陸友的《研北雜誌》記載:「宋紹興中,秦檜修禮樂以文太平,用內侍邵諤主之。時方造玉輅及鹵簿儀仗,百工皆隸之,謂之邵局,故渾禮儀器,猶鑄諤姓名」。邵諤在紹興元年(1131)為入內內侍省東頭供奉官、幹辦御藥院,紹興二年(1132)為幹辦御藥院,紹興九年(1139)為帶御器械,紹興十二年(1142)為入內內侍省押班,紹興十三年(1143)升為入內內侍省都知,「並進秩一等」。《中興禮書》的記載則表明,邵局除了負責製造「玉輅」、「鹵簿儀仗」、各類禮器、祭器和渾天儀外,朝服、樂器的製造也在其管轄範圍之內。由此可知,邵局在宮中所需之物的製作上幾乎是無所不包的。
咸淳《臨安志》記載,南宋都城內設有廿二個「防虞水池」,其中一個位於「邵局牆下」,說明邵局有實體建築,不是虛設的機構,從咸淳《臨安志》所附的〈皇城圖〉和〈京城圖〉可知,邵局位於東華門外,六部橋的對面。北宋時「置官監窯」,監窯官一般由朝官或地方官擔任,官窯則由宦官擔任,南宋官窯承襲了北宋官窯的管理方式,南宋人吳自牧的《夢粱錄》記載:「後苑、御膳所、御廚、六尚局、翰林司、儀鑾司、八作司、修內司、御前內轄司、東西庫、南北庫……青器窯……以上並是內侍官兼職提點、提舉等職」,也可佐證內侍邵局監督管理內窯燒製是當時的制度。
從《垣齋筆衡》和《負暄雜錄》記載的文字看,內窯彷彿是在「中興渡江」後迅即設立的,其實不然。《中興禮書》記載,紹興元年(1131)和紹興四年(1134)朝廷命令越州(後改為紹興府)餘姚縣燒製陶瓷器,紹興十三年(1143),「圓壇上正配四位合用陶器,並今來所添從祀爵坫並依新成禮器仿《博古圖》,內陶器下平江府燒變」。據此可知,紹興元年(1131)至紹興十三年(1143),餘姚和平江是御用陶瓷器的主要產地。紹興十九年(1149)五月廿五日,「工部狀,據轄軍器所申:……今來除銅器、竹木器,本所差人編揀相驗可以添修外,有陶器共二千二百三十八件,內有不堪四百六十件,難以添修,竊見太廟陶器,見委臨安府添修,伏乞朝廷指揮,一就令臨安府添修製造。後批造工部依所申施行」。這顯示紹興十九年以前,臨安府已承擔了御用陶瓷器的燒製任務。研究表明,內窯是在秦檜「修禮樂以文太平」的背景下設立的,具體的設窯時間約在紹興十四年(1144)前後,由臨安府掌燒,邵局通過修內司來監督內窯的生產。
文獻記載顯示,在南宋朝廷恢復禮制、強化秩序、粉飾太平的時期,主管都城各項事務的臨安府實際上相當於朝中的一個得力的職能部門,由它設立、管理內窯是完全合乎情理的,故從窯場的性質來看,內窯屬於州府一級的官窯,然而,其特殊性在於,所有的生產活動都是為了滿足朝廷的需要,在這方面內窯則與朝廷設立的官窯毫無二致。
一九九○年代中期,在杭州萬松嶺東側山坡上(杭州捲煙廠工地)出土了大量的黑胎乳濁釉青瓷殘片,其中還有生燒的殘片、過燒的殘片、與匣缽和支圈粘連的青瓷碎片、窯具等。此地出土的青瓷殘片的風格與郊壇下官窯的同類製品大體相同,長期以來,人們認同這些瓷片屬於南宋官窯的範疇,但對其所屬窯場卻未有一致意見。經過學者不斷探索與縝密研究,指出這些瓷片正是南宋都城內第一個為朝廷燒造陶瓷器的窯─內窯的廢棄物,這裡的瓷片堆積就是內窯遺址的局部。勝於雄辯的事實是,萬松嶺窯址出土粘有乳濁釉青瓷碎片的匣缽、支圈殘件和過燒起泡的乳濁釉青瓷、生燒的黑胎厚釉器物殘片,同時,青瓷標本的熱釋光測定平均值所對應的西元年份是一一四五年。以上這些都是內窯位於萬松嶺東側、修內司以南山坡上的鐵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