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門寺坐落於陝西省扶風縣,位於縣城以北十公里處,北依岐山,南望渭川,東有美陽河縱貫南北,西邊緊鄰著周代岐都故址,正好處於古代周原範圍之內。一九八七年,法門寺地宮的中室出土了一件形制較大的漆圓盒(FD4:024)(圖一、二)。該漆盒「外黑裡紅,木胎,有子母扣,秘色瓷(圖三)以絲織袱包裹放置其內。盒蓋已朽。盒蓋底有墨書題記:『法華院冝兒貪五』」。這件漆圓盒不在出土的〈衣物賬〉石碑記載之內。漆盒保存不佳,器蓋已朽。多數學者認為,它只是一件盛貯器具,因而更多關注於放置其中的秘色瓷器。但是,從這件素面漆盒的材質與形制、存放位置、共存器物及款識銘記來看,筆者認為,其應為唐代傢俱—食櫃,本
文將以各研究角度試作論證。
在探討本話題之前,不可不探究的基本概念是:何謂「傢俱」?「傢俱」一詞是何時出現的?唐人眼中所謂的「傢俱」指的是什麼?
廣義的「傢俱」是指人類維持正常生活、從事生產實踐和開展社會活動必不可少的一類器具。狹義的「傢俱」是指在生活、工作或社會實踐中供人們坐、臥或支撐與貯存物品的器具。「傢俱」一詞的出現,與「家」字的涵義及變化緊密聯繫,此詞較早見於《晉書》,但其泛指家財,與今之「傢俱」概念不同。符合現今概念的「傢俱」,最早見於北魏賈思勰所撰《齊民要術•槐、柳、楸、梓、梧、柞》:「凡為傢俱者,前件木皆所宜種」,意為這六種木材都適合製作傢俱。至唐代,孟郊詩〈借車〉:「借車載傢俱,傢俱少於車……」。從上述史料可知,至少北魏時「傢俱」概念已基本固定,至唐代已普遍使用。但公元五至六世紀「傢俱」具體指什麼器物尚不清楚。
有學者對敦煌文書進行研究時發現,「傢俱」之稱已被用於正式的寺院檔之中,敦煌文書伯三四九五號《後唐長興元年辛卯年(930)正月法瑞交割常住什物點檢曆狀》殘卷,倖存文書末端云:「傢俱什物等一一點檢分付後寺主」。伯三一六一號《某寺常住什物交割點檢曆》,文書明確標明,屬於傢俱的器具多種多樣。此類文書是寺院向政府僧官呈送的正式官樣文書,為研究唐代傢俱提供了重要的文獻資料。從上錄《某寺常住什物交割點檢曆》中所見,唐人所謂的傢俱主要是指器物的質地為木製品,例如「伍斗木盆壹,陸斗木盆壹,小木盆壹」,與當前人們按照用途劃分的傢俱不同,而與賈思勰《齊民要術》中所說一脈相承。在敦煌文書伯三一六一號《某寺常住什物交割點檢曆》有「櫃大小拾口」一條,進而具體分為「小櫃」與「食櫃」、「拾碩櫃」等。值得注意的是,唐代傢俱所載「食櫃」與我們今天對傢俱的認識亦有所不同,它是一種有蓋可開啟的小箱,「從日本正倉院所藏〈黑柿蘇染小櫃〉實物看,實際上是指有蓋、從上開啟的木箱」。
法門寺地宮素面漆盒出土時,內置十三件秘器,有碗、盤、碟、瓶等餐具,與以上文書勘對,應屬於食櫃一類。從考古發掘照片看,內置秘色瓷的漆盒保存不佳,為木胎,分為上下兩層,有子母扣,內外髹深紅色漆,光素無紋。盒蓋底有墨書題記「法華院冝兒貪五」。最外層有絲織袱包裹。供奉的漆木器(包括傢俱)沒有被列入〈衣物賬〉碑內,這大約與〈衣物賬〉碑記載的文字有限有關。對此,韓偉先生還有更詳盡的考證,他指出「有物無載者很多」,誤差總計達七十件之多。他還分析了物賬不符的原因。漆木傢俱不在碑文記載之中,也情有可原。
據韓偉先生回憶,該漆盒直徑約四十公分、高卅公分。出土時放置十三件秘器,有碗、盤、碟、瓶等器具。如此大型、深紅色的漆盒,在一般唐墓和遺址中很難見到。這件墨書「法華院冝兒貪五」銘記的漆盒,能被放置在地宮中,絕非尋常人家的普通物品,而應是皇室使用的傢俱—食櫃。
這類「食櫃」一般內置餐具和飲茶器具,因為在唐代,餐具也屬於傢俱。敦煌文書伯三一六一號《某寺常住什物交割點檢曆》第十五行「食櫃壹漢壹具並匙,又漢兩具,並匙,又胡壹具並匙又小子壹具並匙在印子下」。有學者考證,文書中的「漢」與「胡」已經清楚地表現出器具在製作上的民族差異。
從現存的敦煌文書看,今天的許多餐具在當時也被列為傢俱之屬。例如敦煌文書斯一六四二號《後晉天福七年(942)某寺交割常住什物點檢查》中的傢俱行裡,「花競盤壹」、「朱裡?子、楪子拾枚」、「黃花罇子壹,漆筋兩雙」都「在櫃」。這些餐具造型也很多,以碗為例,有「新漆?」、「花?」、「朱裡?子」之別。碗是盛飲食的器具,碗也作?。《說文》:「?,小盂也」。《方言》:「?,謂之盂……又曰?」。碗為?,大約與古代多木製有關。
法門寺內置秘器的素面漆盒出土時放置十三件秘器,根據〈衣物賬〉石碑記載,唐懿宗咸通十五年(874)恩賜物中,有「瓷秘色碗七口(內兩口銀稜),瓷秘色盤子、碟子共六枚」。由此可知,這十三件瓷器為秘色瓷,布目潮渢認為,「瓷秘色碗」應為茶碗,為飲茶之器具,而這些盤、碟應為餐具。「在唐代傢俱之中,特別是在餐具之中,漆木器所占的比例非常之大,是當時餐具的主流。這一點,中國在唐之後已有所改變,陶瓷器逐漸成為了餐具的主流。而在日本,情景有所不同,直至今日,漆木器仍然是餐具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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